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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指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免征、减征所得税待遇?

录入时间:2001-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1信息】 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 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 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 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 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 已经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 企业在上述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之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 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 年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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