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指南:外国投资者怎样取得再投资退税?
录入时间:2001-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1信息】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
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是,上述企
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之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
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所得税税款的60%。
再投资退税额计算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例:甲公司是设在深圳经济特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是甲公司的外国投
资者。乙从甲公司取得利润164万元,直接再投资于甲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退税
率为40%。甲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为3%。乙的再投资退税额计算方法为:
退税额=164万元÷(1-15%-3%)×15%×4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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