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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指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1-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 税和地方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纳 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后15天之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预 缴税款;年度终了之后4个月之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5个月之 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分季预缴所得税的时候,应当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这样做确有困难 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的其他方法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时候,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 天之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所得税的时候,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 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 5天之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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