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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指南: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免征、减征所得税待遇?

录入时间:2001-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1信息】 设在经济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 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下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指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若干城市设立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沿海经济开放区(指被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 县、区,下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征、减征所得税的待遇: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 营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国 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 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 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 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 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过企业申请,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 和第三年减半征税。   (5)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6)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 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税。   (7)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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