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指南: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怎样计算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8-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8/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
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包括纳税之后得到补偿和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可
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时候从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按照中
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该应纳所得税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
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超过按照上
述公式计算得出的所得税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扣除;超过扣除限额
的,其超过部分不能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能列为费用支出,但是可以用以后年度
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例: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7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万元,来源于该企业设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并且已经在
美国缴纳所得税36万元,该企业境外所得税抵扣限额和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方法为:
(1)抵扣限额=(300万元+100万元)×33%×100万元÷(30
0万元+100万元)=33万元
(2)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300万元+100万元)×33%-3
3万元=99万元
由于该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36万元,而抵扣限额只有33万元,所
以,剩余的3万元只能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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