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进口设备,在支付款项的同时是否应考虑为该外国公司扣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1.我公司从国外引进了一套生产流水线,
除了支付设备款之外,又对同时进口的自控设备软件支付了一笔软件费。但该外国
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分支机构,我公司在支付款项的同时是否应考虑为该外国公司
扣缴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国外企业支付
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明确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
实行下列税收调整: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
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的进
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如果是外国
企业向我国企业出租上述货物,同时包含与之使用相关的软件,对软件的单独收费则
视为出租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
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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