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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结转的贸易方式,视同出口还是内销?

录入时间:2001-0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1信息】 问:我司是一家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 贸易方式是进料加工,目前工厂有一批半成品,我司准备和国内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签定协议,把这批货物卖给此家公司,由他们经过深加工而后再出口,我们想知道此 种国内结转的贸易方式,国家税务局是视同出口呢?还是视同内销? 答:根据国税发[1992]146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 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 口的,应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手续,同时,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 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并纳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监管。海关可以对上述报关出口但 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   又根据国税发[1999]012号文的规定,此种国内结转贸易方式,即间接出口免税 问题,为便于政策的衔接,仍仅限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免征中间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文中所指老企业即是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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