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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能否并入企业利润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我单位为中美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石 油化工机械维修及化学试剂产品生产业务,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当国税税务稽查人员对我单位进行所得税年度检查时,发现 我单位“应付福利费”帐户年末有余额123600元,要求我们并入企业利润缴纳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人员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0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汇算清 缴所得税和职工宿舍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中方职工提取的劳动保险、医疗费 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凡不超过有关规定标准,将提取的上述费用划入中方 帐户或做应付中方帐款处理的,其年终节余部分不并入企业利润;如提取后未转入中 方帐户或未做应付中方帐款处理的,其年终结余部分应作为企业利润,一律计征企业 所得税。你单位“应付福利费”有年终余额且未做应付中方款处理,应并入当年利润 缴纳所得税,所以以上税务检查人员的做法是对的。 (ai20001206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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