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以前所享受的优惠是否要追回
录入时间:2001-0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1.问: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已开
业八年,享受了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现在想将企业全部外资转给中方
单位,以前所享受的优惠是否要追回?
答:你单位如将全部外资转给中方单位,即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而
目前企业实际经营期只有八年,不满十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补缴已享受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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