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怎样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0-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0信息】 (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 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有多大,均不能 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 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 务的,可按以下办法来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在税法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企业可在其生 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免、减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 的年度,不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例如;某企业开始获利年度当年生 产性业务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其当年可享受免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 遇;第二年生产性业务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该年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外 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生产性业务收入又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的50%,那么该年 度可享受减半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以此类推至免、减税期结束。 ②设在税法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 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以后年度 即使发生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也仍可按减低的税率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