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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0-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0信息】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应符合下列条 件: (1)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 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作为资本投资举办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凡将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后再投资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不能申请 办理再投资退税。 (2)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该经营期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 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 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 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 计算。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3)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的 所属年度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可由税务机关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 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 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 (4)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应提供审 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该接受再投资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或在再投资资 金投入后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5)申请再投资退税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 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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