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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待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0-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0信息】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与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在该企业提供了 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注册会计师 的查证报告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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