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的管理费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0-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0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当地
经贸部门或合资、合作中方原行业主管部门为其主管部门,并且每年按销售收入的一
定比例向这些部门上缴的管理费,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1)有关部门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
费,或者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管理费,属于与
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列支。
(2)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企业
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
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