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0-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0信息】 河南省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河南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在河南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如下主要优惠政策: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
税。
----河南省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注: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地方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三。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
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
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国家法律规定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
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
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河南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
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
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
----在河南省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河
南省会郑州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
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
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可依照税法规定
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
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
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或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政府可
将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全部返还企业;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
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当地政府可以从企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返还
给企业60%。对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政府可以从企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
方留成25%中返还给企业40%。
凡缴纳农林特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年新增的农林特产税50%返还给企业。
税收返还由财政部门返还,期限为5年。
----外商投资开垦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地,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
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新品种,在经营期内,其企业所
得税按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待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
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优惠。
外商投资引进新的优良种畜、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能够改良、培
育新的水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项目,除可享受“两免三减”
企业所得税优惠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
税额减征15-30%的优惠。
外商投资从事农、林、牧科研或在老、少、边、穷地区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自
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交农业特产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以高新技术入股兴办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其
注册资本金以外建设资金不足的,有关金融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兴建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政府出
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照有关
规定一次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
分可分期付清。
----属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
项目,其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不属于鼓励类的产业和
项目,地方确有优势的,经报国家批准,可享受鼓励类项目的待遇。
注:农业合作项目属鼓励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