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0-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0信息】 1999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其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进料成本认定上有两个问题
值得研究。
第一,国税发(96)123号文件第六条“关于进料加工退税问题”提到新企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进料成本以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准。
在现实工作中,海关对于有些企业的进口料件并不是出口一笔核销一笔,而是在
一批进口料件经加工全部出口后再核销,打印一份核销文件。那么对其认定究竟
是按照海关核销的日期及金额为准还是按照企业进料手册上填具的经海关盖章的
进料时间及金额为准。第二,不论是按上述哪一种方法认定,均存在这样的可能,
即进料成本大于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那么这大于的部分应怎样处理?是在当期
做为进项税抵扣(即当期不得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负数)还是余额换减下期出口销
售收入(即当期不得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按0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上述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才不违反国家
政策又符合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为了更直观说明问题,现列有关公式
如下:
1、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纳税额=当期出口销售收入×(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进料成本×(征税率-退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
税的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3、退税限额=当期出口销售收入×退税率
如果公式2结果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或等于公式3的结果,则当期应退税额
等于退税限额;否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公式2结果的绝对值。
由上述几个公式可见,如果进料成本大于当期出口销售收入,则公式1结果为
负数,这样公式2中(全部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计算结果就加大了当期
进项税额,那么公式2计算结果很有可能为负数,在符合有关退税规定的条件下,
很可能有退税。但是,这种退税是出于企业当期进料成本大,余额冲当了进项税
而发生的。进口料件退税,这并不符合国家的进出口政策精神。
我们认为,如果进料成本大于本期出口销售收入,余额抵减下期出口销售收
入,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按0计算,比较合理。
现举例如下:
某外商投资企业(新企业)是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企业,1999年3月出口
销售收入(FOB价)折合人民币牌价为440,000元,同期进口料件成本为500,00
0元,内销收入248,000元,进项税额55,000元。下个月出口销售收入480,0
00元(其它条件略)。该企业适用17%征税率、9%退税率。
现按上述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如下:
(1)当月应纳税额=248,000×17%-(55,000-0)=-12,840
退税限额=440,000×9%=39,600
因为3月是1季度最后一个月,故应退税额为12,840元
而下月应纳税额=0-[0-(480,000-60,000)×8%]=33,600
(2)当月应纳税额=248,000×17%-(55,000+60,000×8%)=-17,640
退税限额=440,000×9%=39,600
故应退税额为17,640
而下月应纳税额=0-(0-48,000×8%)=38,400
由上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呵以看出,还是采用第(1)种方法,即当期不予抵
扣或退税的税额按0计算,进口料件成本大于出口销售收入的余额抵减下期出口
销售收入,比较合理,
上述情况且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希望能尽早出台相应法规,进一步明确计
算方法,规范企业核算行为,规范出口退税操作,从而促进国家外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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