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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录入时间:2000-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0信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重 复征税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企业界人士的重视。国际重复征税 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对同一税源征税引起的。例如,甲国居民在乙 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取得了收入,甲国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其收税,乙国据 地域管辖权也有权对其收税。若甲乙两国同时行使自己的征税权,就会引起对这 笔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跨国投资者的额外经济负担,严重妨 碍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发展。但是,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且未作任何 限定的国家主权,即各国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实行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因此,避 免国际重复征税只有靠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不断协调各国间的税务关系来解决。   目前国际上较成功的协调措施主要是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 有关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对各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作出合情 合理的约束和协调,以避免各国因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对同一纳税人的跨国经济 活动重复征税,同时也使各国在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的条件下都分得适当的税收 利益。近半个世纪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英、法等国已对 外签订了百余个税收协定。目前我国也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协定对纳税人的跨国业务往来规定了相对公平合理的税务处理原则。 为了规范和指导各国之间签订税收协定,联合国和OECD分别制定了避免 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两个范本都承认所得来源地国家拥有优先行使税收管辖权 的权力,并且由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选择免税法或抵扣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 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此法可以 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 括财产。此法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比 利时、瑞典、瑞士、挪威、匈牙利、西班牙、荷兰、奥地利等。   抵扣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抵扣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但抵扣法的实行通常都附有"抵 扣限额"规定,这是因为,由于收入来源国可能采用比居住国更高的税率,因而本 国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国内抵扣时,其抵扣数按本国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额部分不能抵扣。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居住国税 收利益因超额抵扣外国税收而受损失。此法的好处是既可有效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又不要求居民国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协调和维护各国的税 收利益,使本国纳税人在国际市场有较强的竞争力。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 中国,都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准 予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抵扣法多适用于居住国对居民境内外所得都实施税收 管辖权的国家,即同时实行居民(公民)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如美国、日本、 英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丹麦、加拿大、芬兰、印度、俄罗斯、白俄罗斯、意 大利、澳大利亚、韩国等。   另外,还有一些简单的、仅仅只能减轻而不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偶 见于暂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使用。如扣除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 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所缴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 除后的余额征税。低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按单独制定的较低税 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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