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选择“退免”税办法的分析
录入时间:2000-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0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退(免)税管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提高它们的创汇能力,日前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正式规定
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
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由此,老外商投资企业面临三种出口优惠政策,
即“免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企业如何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
优惠政策呢?
影响企业选择“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政策的因素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
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的应纳税额的部分);
出口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程度(即其形成的进项税额的部分)。
下面围绕上述因素进行分析:
一、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
若采用“免税”办法,其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将全部转为成本,由企业自行负
担,从而减少了利润;若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这部分的进
项税额则由国家退还给企业,从而使成本减少,利润相对增加。因此,企业应考
虑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
二、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大于其退税税率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即
? 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大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应选择“免税”方法。
例如:某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一季度出口盐渍山野菜10
00吨,出口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15万元,该出口企业没有内
销行为。盐渍山野菜的退税税率为5%,征税税率为13%(本例中出口销售收
入指出口离岸价格,下同)。
1.采用“免税”办法,企业的进项税额15万元全部转入成本,冲减利润,
但企业没有承担具体的应纳税款。
2.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24万元(300万×1
3%-15万);
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额为15万元(300万×5%);那么该企业实际需
承担的增值税额为9万元(24万-15万)。
3.若企业选择“免、抵、退”办法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24万元=300万×(13%-5
%);
当期应纳税额为9万元(24万-15万)。
由于应纳税额为正数,所以企业不予退税。由此可见,企业采用“退税”办
法,会造成在最后环节缴纳税款,从而导致利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
“免税”办法比较有利。
(二)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
企业选择三种办法都可以,对其利润没有影响。
例如:某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一季度出口卫生筷子,出口
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12万元,该企业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
部出口,卫生筷子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1.采取“免税”方法,出口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出口后也不退税。
2.采取“先征后退”办法,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为39万元(300
万×17%-12万);
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额为39万元(300万×13%);
出口企业实际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
3.若采取“免、抵、退”办法,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1
2万元?300万×(17%-13%)?;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0(12万-12万)。
因此,出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对其利润的影响是一样的(注:此处忽略
了企业由于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其征税与退税之间的时间差所产生的财务费用)。
(三)若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小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
口企业选择“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法比选择“免税”办法有利。
例如:某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一季度出口塑料制品出口销
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
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
1.选择“免税”方法,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34万元全部转入成本,没有
纳税。
2.选择“先征后退”的方法时,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3
00万×17%-34万);
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税额为45万元(300万×15%),那么出口企
业实缴纳增值税额为负的28万元(17万-45万)。
可见,出口企业不但没有纳税,而且还得到28万元退税,利润增加。
3.选择“免、抵、退”办法时: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6万元=300万×(17%-15
%);
应纳税额为负的28万元(6万-34万);
出口企业应退税额为45万元(300万×15%)。
因为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即10
0%,且应纳税额为负数,其绝对值28万小于应退税额,所以该企业实际退税
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即28万元,即企业不但没有纳税支出还实际得到28
万元,增加了利润。
“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是“退税”政策的两种具体执行办法,因为
从长期效果来看,无论企业采取哪一种办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无明显差别,如
果要在两者间进行再选择,就需从短期效益着手进行分析。
(一)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
情况下,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办法。
原因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
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税款,但同时可通过退税及时得以补偿(一般退税额均
大于纳税额)。采用此种方法是以不增加出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界限,即退税所
得的利息收入足以弥补缴纳税款占用资金的利息。
(二)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选择“免、抵、退”方法比较有利。
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
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
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占用。(a200004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