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2000-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0信息】 2000年1月1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以京地税征[2000]16号转发了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00年外
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根据文件精
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本次联合年检的时间为2000年2月14日至4月13日。
2.应参检的、未办理地税登记和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外商投资企业,
应在税务机关限定日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然
后再办理有关年检事宜。
3.已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转为
正常户,按规定转为正常户后。方可参加年检。
4.已办理停业登记的企业,应按正常申报纳税户要求,按时年检。
5.各年检企业的资料应该详实、准确,税务机关对不合格或暂不合格的企
业要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对该处罚的企业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
通知有关参检部门;对年检中发现的“假三资”企业,一律取消税收优惠,该补
税、罚款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6.涉外企业纳税人在填写年检报告表时,应注意“税务登记号码”项目只
填写税务登记代码的前15位。
7.为保证税务登记号码的合法有效,各参检单位须提供经技术监督部门年
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加贴“1999年度代码年审”防伪标记)。未参
加上述代码年审的单位,需先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w2000030507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