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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购中国设备投资可享税收抵免

录入时间:2000-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0信息】 为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使用中国生产的设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联合发出《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199 9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抵免。 近两年,政府为拉动经济增长,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1999年 下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就国内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下发了暂行办法。此次下发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 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1997年规定的《外商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 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对上述企业为提高经济 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 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费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 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 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 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底比设备购置 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 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 延长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该项政策的出台,拉平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投资抵免的政策,使外资 企业和国内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抵免期限上,正处在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要宽于内资企业。它将进一步启动国产机电产品的销售市场,起 到拉动内需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更有利于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和扩大投资规模,促 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a20000407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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