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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生产设备?

录入时间:2000-03-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2/2000信息】 问:我公司是生产超薄浮法玻璃的外 商独资企业,目前产品供不应求,市场销路很旺,但由于现有的几条生产线生产 能力已经饱和,资金周转又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扩大再生产,经公司领导层研 究,决定从国外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几条生产线,以抓住机遇,促进出口。   1.外商独资企业能否采取这种融资租赁的方式?如不行,采用一般租赁的方 式如何?   2.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需要办理那些合法手续?   3.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涉及到税务方面的有关内容吗?   答: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对承租人计征所得税时, 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承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该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 的不高于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 成本、费用处理。   (2)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 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 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列作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该项资产转移至承租方后,在不 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 赁期满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作 为本期损益处理。                 (i991206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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