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宾馆电信收入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99信息】 最近,某地税务人员在对某外商投资的
一家宾馆纳税检查时发现,近几个月来,该宾馆向旅客收取的电信业务费,一直
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向宾馆财会人员纠正了这一问题,同时,
还对该宾馆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737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宾馆、 饭店、
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收取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代理服务’项目征收
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
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因此,外商投资的宾馆电信服务取得的收入按上述规定
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a9912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