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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5-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8/2005信息】 问: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属于理 财费用,可计入财务费用。那么计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呢?   答:《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 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 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税法上所讲的销售折扣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 上所讲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采用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或应 税劳务后,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的办法。既然是赊销,那么开 具发票时间应是提前约定的收款日期。因此,现金折扣不可能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注明,计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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