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8/2005信息】 问:我单位大型项目建设,2004
年9月已投产经营,但竣工决算未办理结束。从10月按照项目批准的概算(设计院
出版,省发改委批准)估提折旧入费用,但由于帐面金额与概算有一定差距,主要是
建设安装单位几千万元的安装费用未报决算、也未开票付款,帐面没有进行处理,仍
挂在基建工程上,未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请问:从实质性出发,该部分折旧可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
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
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第七十八
条“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
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
全部完成;(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
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该
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
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
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之规定,就会计核算的角度而言,
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即
可以并且应当按照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提取折旧。因此,你单位对该固
定资产按暂估价值提取折旧并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事实上,这是财务会计制度的要
求,若不提取折旧则反而违反了财务核算的规定与要求。
那么,该部分提取的折旧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从现行税法的规定看,没
有文件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我们认为,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1项“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
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之规
定,税法上要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而非该固定
资产已办理竣工结算或者其他条件。因此,从该规定的立法原理及其内在含义看,并
不排斥固定资产在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实际投入使用时,按暂估价值提取折旧。对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2000-5-16)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
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
五条“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
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
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
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之规定,在税收实践中,税法认可存在着因暂估
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并因此可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调整,同时按经调整后的固定
资产价值补提折旧的情形,只是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应当相应调整至原所属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而不能在补提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要求,固定
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办理竣工
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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