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8/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酿造醋、酱油的有
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紧张,向当地信用社贷款。信用社对我公司的资产
负债率不满意,要求公司领导以个人名义贷款。个人取得的贷款转存入公司账户,用
于公司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是个人名字,能否在公司税前扣除?
答: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及其他相关文件之规定,公司对外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应当是以
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且在支付利息时,取得以公司为抬头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出
借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否则,即使该利息已实际支付,因其形式要件不具备而不得
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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