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问:股权投资损失有三种情形:一是
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二是转让股权发生的投资损失;
三是被投资方破产或清算等原因终止经营而发生的投资损失。请问以上三种投资损失
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1)被投资方经营亏损。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被投资
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
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因此,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按照被投资方的亏损
额乘以股权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负数)应当调增所得额;
(2)股权转让损失。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
让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
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该规定,如果纳税人既有股息所得又有股权转让所得,可
先用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弥补,投资转让所得不足弥补的,再用股息所得弥补,弥补后
如有余额,再确定是否补税。
(3)股权清算损失。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当投资存在以下一
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作为财产损失,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后,在所属年度扣除: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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