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问:如果投资方发生经营亏损,分回
利润能否弥补投资方亏损?如何弥补?
答:
财税字[1997]22号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注:指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
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
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
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
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
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根据此规定,我们还能得到下列结论:如果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分回的利润
均需要补缴税款,并且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则可以先用最低税率的子公司分回利润
弥补投资方亏损,然后再用次低税率的子公司分回利润弥补亏损,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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