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这笔资产损失为何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4-1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5/2005信息】 问:今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某商业 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缴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库商品降价损失 46.8万元。经过进一步审核企业库存商品账及有关原始凭证,查知这笔商品降价 损失是1999年11月因仓库进水使库存商品出现霉变、毁损,须降价处理,该商 品账面进价126.7万元,按估定销售价将有降价损失46.8万元。保险公司承 诺赔付20万元(尚未到账),净损失26.8万元,但该商品于今仍未销出。为此, 税务检查人员指出该项损失在1999年度不能作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5.44万元。这笔资产损失为何不能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 税发[1998]55号)规定: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产品),必须按 照随销售随处理的规定执行。商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 能作为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扣 除过失人和保险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有关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净损失进 行扣除;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 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力无 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该企业受损商品在1999年度尚未销售,实际损失尚未发生,应在销售后按实 际损失减除保险赔偿金额,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正确核算,并报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 后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