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5/2005信息】 问:今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某商业
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缴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库商品降价损失
46.8万元。经过进一步审核企业库存商品账及有关原始凭证,查知这笔商品降价
损失是1999年11月因仓库进水使库存商品出现霉变、毁损,须降价处理,该商
品账面进价126.7万元,按估定销售价将有降价损失46.8万元。保险公司承
诺赔付20万元(尚未到账),净损失26.8万元,但该商品于今仍未销出。为此,
税务检查人员指出该项损失在1999年度不能作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5.44万元。这笔资产损失为何不能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
税发[1998]55号)规定: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产品),必须按
照随销售随处理的规定执行。商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
能作为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扣
除过失人和保险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有关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净损失进
行扣除;国家税务部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
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力无
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该企业受损商品在1999年度尚未销售,实际损失尚未发生,应在销售后按实
际损失减除保险赔偿金额,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正确核算,并报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
后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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