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5/2005信息】 问: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
除吗?
答: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税前扣除问题,有如下规定: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
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
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
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
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2。
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3.除上
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
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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