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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5-04-1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5/2005信息】 问: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 除吗?   答: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税前扣除问题,有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 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 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 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 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2。 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3.除上 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 计征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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