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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计征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4-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8/2005信息】 问:如某企业租用另一企业房屋,已 提取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已过几年仍未付,该企业是否可以将提取的费用在税前列 支?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 付的应付款项”属《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其他收入”,即该企业若确实无法支 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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