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计算公式的简化与运用
录入时间:2005-04-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8/2005信息】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
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公
式是: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
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公式①)。
其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以境内、境外所得总额乘以适
用税率计算得到的,而这里的适用税率不得使用任何优惠税率,即内资企业执行
33%的所得税税率,外资企业执行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
率。其计算公式为: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3%(公式②)。
将公式②代入公式①得到简化计算公式: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
所得总额×33%×(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外
国的所得×33%(公式③)。
对这一公式可作如下理解:我国税法对企业来自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实
行限额扣除的政策,其限额为该笔境外应纳税所得,按照我国企业普遍适用的所得税
税率33%,视同国内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不但更为直观地体现了税
法对于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而且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
其一,扣除限额计算的是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上限。当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
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时,只能据实扣除,即境外所得来源国的实际
税负水平低于我国时,只能按低水平税负扣除。否则,将使得投资于低税负国家的企
业享受到以其未曾缴纳的税款抵扣国内税额的额外优惠。
其二,当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时,其超过
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
除的余额,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扣除。国外已纳税款超过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扣除限
额的部分只能作为国际税负差异带来的损失处理,而不能由境内所得应纳税额来弥补。
这将更有利于吸引高税负国家的投资向我国转移。(ae200503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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