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8/2005信息】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我企业
以前曾直接向一贫困学生捐赠5000元,用于帮助其完成学业。在捐赠后我企业对
此项捐赠作了税前扣除的相关会计处理。可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事后,指出这项
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据我所知,税法规定对于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
额度内予以扣除。请问,税务人员的处理合法吗?
答:税务人员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对捐赠确实做出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然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是通过中国境内非
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进行捐赠,而是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此项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依照此项规定,
因你企业是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捐赠,所以此项捐赠在税前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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