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中以低于债
务计税成本偿还债务,其差额按现行会计制度应计入资本公积,请问税法规定是否应
调增纳税所得额?
答:《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
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
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
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
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因此,你单位的这种情况按上述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增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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