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旅游公司广告费的扣除基数是以
全部收入还是以扣除转团、住宿等费用后的收入来确定?
答: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0条、
国税发[2001]89号文
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
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
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
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执行。
由此可见,旅游公司广告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应按全部营业收入,而不能按
照旅游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全部收入扣除转团、食宿等费用后的收入来确定,其扣
除标准应按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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