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从事遗传工程的高新技
术企业(有相关征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1999年开业,享受免征所得税
两年的优总政策。1999年我公司购入一原值20万元的专用设备,根据有关会计
上的谨慎性原则,分两年计提折旧,不留残值(已经财政机关批准),并据此于
2000年申报了1999年的所得税。2000年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指出,根据
税法有关规定,我公司仍需按10年计提折旧,每年只能计提19000元折旧计入
所得税扣除项目,并对我公司作了罚款处理。
请问: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处罚有依据吗?我公司是否要在申报2000年所
得税时补缴少计的税款?另外,我公司2000年会计账簿上少计入费用2万元(属
于计算错误),已在2001年1月做出账务调整,应怎样申报2000年的所得税?
答: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
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进
行纳税调整。”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贵公司按照有关会计法规采取缩短折旧年
限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可行的,但由于未得到税务部门批准,所以只能按税法规定的
折旧年限计算税前扣除额。又根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1号)的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对免税企业、单位
可只作罚款处理。”因此,税务机关对贵公司的处罚是正确的,但贵公司只需交缴罚
款,不必补缴税款,也无需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至于多计入费用,你公司2000年虽未做账务调整,但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
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
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你公司在元月份发现此差错,可在年后的45
日内申报2000年度所得税时,扣除这2万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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