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我厂1999年经批准实行工效
挂钩办法发放工资,1999年提取工资258942.60元,实际发放
237640.25元,同时根据提取工资258942.60元计提了职工福利等。
剩余21302.35元经厂办公会研究,主管部门同意计入企业的工资储备基金专
户,税前列支工资258942.60元。2000年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指出我厂
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按实际发放工资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依
据?剩余的21302.35元工资储备基金如何处理?以后发放是否不能税前扣除?
答: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
资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
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也对这一问题做了同样的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该
文件只规定超过实际工资发放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时,在以后年度发放准予
税前扣除。如该部分未用于以后年度发放工资,而转入福利费、招待费等其他用途,
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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