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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折中折旧的固定资产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录入时间:2005-04-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个老的旅馆,对旅馆 的房屋按30年计提折旧,但现在折旧已提足30年,固定资产还有余额未提,我单 位仍在提取折旧。在此期间我单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入股购买下企业的资 产,价值当然比账面原始价值高。税务机关不允许我单位对折旧进行抵扣,并要我单 位补缴70万元的税款。请问:这部分由职工个人实际付款购买的资产不能在计算所 得税前扣除吗?此外,如果折旧期已满,固定资产账面仍有余额,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答:固定资产折旧期已满,其账面余额应当是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 的折旧额是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 取折旧。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 77号)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 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 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 得扣除。据此,你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 此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 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 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平均等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 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 定后,不得更改。   在实际操作中,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是以相抵后的净额分别综合计入资本公积和 递延税款的,很难和各项资产一一对应,因此,宜采用综合调整法,而不宜采用据实 逐年调整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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