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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器材需补税吗

录入时间:2005-04-0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5/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通讯器材 的企业。2003年下半年,由于财务发生困难,我公司欠M公司70万元原材料款 无力支付。经双方协商,我公司以生产的电子通讯器材偿还债务,电子通讯器材销售 价格为55万元,实际成本44万元。我公司和M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为17%。M公司接受我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库,并不再 单独支付给我公司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材料,我公司按会计制度作如下会计处理:   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70-44-(55×17%)=16.65万元。借 记应付账款——M公司70万元;贷记库存商品44万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9.35万元,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6.65万元。   市地税局稽查局来我公司检查时说,该项业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我们不理解, 该项业务并未产生利润,为何要缴企业所得税呢?   答:根据2003年1月23日《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6号文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 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 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 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 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 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因此,你公司上述债务重组业务应当分解为以55万元销售价格销售货物和以公 允价值64.35万元(55+55×17%)的货物偿还70万元债务这两项业务。 因此,第一项业务产生的销售利润11万元(55-44)和第二项业务产生债务重 组所得5.65万元总计16.65万元,均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 (a200504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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