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股票回购收益要不要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4-0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5/2005信息】 问:我市地税局分局和国税局分局在 对我公司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联合检查中,就我公司2004年 度的两项会计业务处理问题与财务人员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不知他们的意见是否 正确。   第一个意见分歧是:2004年5月,我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清偿 协议,我公司用自产的120万码32′全棉印花布抵偿多年拖欠该上海公司的纺织 配件款848万元。由于32′全棉印花布的正常销售价格为4.5元/码,而成本 价为4元/码。所以,我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的销售价 4.5元/码,不仅计提了增值税91.8万元(120万码×4.5元/码× 17%),而且结转了销售利润60万元〔120万码×(4.5元/码-4元/码)〕。 同时,我们还按照协议为该上海公司开具了价税总额为631.8万元〔120万码 ×4.5元/码×(1+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应付账款848万元 与我公司开具给该上海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总额631.8万元之间的 差额216.2万元,我们则记入了“资本公积”科目。对此,我市国税局分局的同 志认为我公司的增值税应该以848万元为含税价进行计算,即我公司应计提的增值 税销项税额为1232136.75元〔848/(1+17%)×17%〕,应补 缴增值税314136.75元(1232136.75-918000);而对于 我们记入“资本公积”的216.2万元清账差额款,我市地税局一分局则认为我们 应该将其扣减补缴的增值税314136.75元后,将余额1847863.25 元并入当年的利润,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847863.25元。   第二个意见分歧是:2004年3月,我公司为了与本市一家公司进行合并,特 在公开市场上回购了1000万股本公司的股票。由于我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是 9.22元/股,而2004年3月的收购价是5.31元/股,所以发行价与回收 价之间存在着3.91元/股的差价。对此,我公司财务人员便根据《企业会计制度》 的有关规定,将该部分的差额3910万元作为所有者权益,记入“资本公积-其他 资本公积”。而我市地税局一分局的同志却认为该项差额应作为资产转让所得,核增 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我市两家税务局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正确 吗?   答:首先,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的通知》(财会字[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清偿 债务的事项,应该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 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 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 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 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 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 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因此,你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经协商用你们的自产产品-印花布清偿债务的债务重 组业务,在增值税的计算方面,你们应当以32′全棉印花布的正常销售价即公允价 值4.5元/码来确定产品销售额的实现,以此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而不应该以 848万元为含税价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其中有216.2万元属于债务重组所 得。所以,你市国税局分局补缴你们公司的增值税是没有道理的。   而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面,你公司将32′全棉印花布的转让所得60万元并 入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但你们将216.2万元债务重组所得并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不核增应纳税所得额则是违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 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的。你们应该将 216.2万元作为债务重组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 你市国税局分局要求补缴的314136.75元的增值税也是没有道理的。所以, 你市地税局一分局也就不需要再核减这部分本不该补缴的增值税来核增你公司的应纳 税所得额,而应该直接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16.2万元。   其次,对于你公司2004年3月为了进行公司合并而在公开市场上回购 1000万股本公司的股票,由于股票收购价低于发行价而产生的差额3910万元, 是否应该作为资产转让所得并入当年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无论是《企业会计 制度》,还是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 的解答(三)》(财会[2003]1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六条 第(三)项的规定,均将企业因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票,将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 的差额,作为企业权益的增减,不作为企业资产转让损益,既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减,也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你市地税局一分局的同志要你公司将回 购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3910万元作为资产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 业所得税是错误的。 (a20050405)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