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1/2005信息】 答:对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佣金,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084号)中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
过服务金额的5%。”
所以,企业支付给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
业雇员),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在取得合法凭证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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