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问:集团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
用的贷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答:按照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
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
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
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
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
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
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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