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问:某国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
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在作税前扣除时,用现金发放给职工劳动
保护费。税务人员指出这一问题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中有关规定列支职工劳动保护费的,用现金发放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自己购
买,应当可以税前扣除,是这样吗?
答: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
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
等所发生的支出。这些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需要说明的是,税前扣除是以企业
发放劳保实物为前提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时进行税前扣除,则是不允许的。因此,
该企业用现金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费不能税前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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