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4/2005信息】 有些旅游公司搞不清其发生的广告费
如何确定扣除比例以及扣除的基数是否可以按全部收入扣除转团、食宿等费用后的收
入来确定。
关于广告费扣除的问题,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
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
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
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
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
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
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也就是说,除上述类型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广
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执行。由此可见,旅游公司广告费的所
得税税前扣除基数应是全部营业收入,而不是按照旅游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全部
收入扣除转团、食宿等费用后的收入来确定,其扣除比例应按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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