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0/2005信息】 问:我公司与某企业达成一项房产出
租协议,将本公司一处房产出租给该企业,租期8年,我公司一次性收取租金并开具
发票,请问此项收入能否按8年分期确认收入?
另外,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提取,企业应按销售收入净额提取业务招待费,还是按
收入总额提取业务招待费?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益、租赁净收益、汇
兑净收益、资产盘盈净收益、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是否可以作为提取业务招待费
的依据?
答: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纳税
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
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因此,你公司一次性收取的8年租金收入,应
分期计算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
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
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由干业务招待费支出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因此,计算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
费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依据,而不是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投资
转让净收益、租赁净收益、汇兑净收益、资产盘盈净收益、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能作为提取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as20050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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