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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存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3-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我单位当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并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计提了50万元减值准备。请问这些准备是否可在税 前扣除?   答:按照目前税法规定,贵单位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中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 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 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 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 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 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三)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 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 整。(ai200503066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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