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关于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具体区别
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
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
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
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
标准、支付凭证等。(ai2005030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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