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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费用能否全额扣除

录入时间:2005-03-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工业企业,当年发 生广告费200万元,赞助某电视台公益广告制作发布费50万元,请问这些费用能 否全额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资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 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 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 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 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 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 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 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 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 扣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 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 实扣除。   贵单位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判断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全额扣除。(ai200503065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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