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1/2005信息】 问:我单位当年因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取得相关补贴收入5万元,请问这些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贵单位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
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
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ai200503065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