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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相关补贴是否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3-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1/2005信息】 问:我单位当年因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取得相关补贴收入5万元,请问这些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贵单位的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 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 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ai200503065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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