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1/2005信息】 问:享受减免税以及出口产品免、退
税流转税优惠的是否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一般的补贴性减免税,除有特殊规定用途外,应并入当年利
润计缴所得税。
但对于享受产品出口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号)规定: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
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
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
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外贸企
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
企业所得税。(ai2005030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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