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减免税、出口退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3-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1/2005信息】 问:享受减免税以及出口产品免、退 税流转税优惠的是否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一般的补贴性减免税,除有特殊规定用途外,应并入当年利 润计缴所得税。   但对于享受产品出口退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号)规定: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 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 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 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外贸企 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 企业所得税。(ai20050306412)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