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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实物捐赠是否全额计入应税所得

录入时间:2005-03-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1/2005信息】 问:我公司本期接受价值10万元的 实物捐赠和2万元的货币资金捐赠,请问是否要全额计入应税所得额?另外,接受捐 赠的非货币资产可否按照一般资产进行折旧或者摊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 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 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 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 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所以,贵单位接受捐赠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都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实物 资产符合规定的可以折旧或者摊销。   按照“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捐赠收入占取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摊。(ai200503064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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