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1/2005信息】 问:我公司当年5月份正式投产运营
后,在建工程试车期间受托加工一批产品,产品检验合格并已取得加工费收入,请问:
(1)我公司纳税年度如何确定?(2)试车收入可否冲减工程成本?
答:(1)《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
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
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所以贵公司应以当年的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
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会计规定和税法不一致,会计
上允许冲减在建工程成本。(ai2005030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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